为深入开展法律“七进”活动,不断推进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旅工作深入开展,近日,我委行业科两名工作人员前往我区新境界、大自然等旅行社现场宣讲了新修改的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。宣讲完毕之后,我委要求各旅行社需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,不断加强导游人员管理,努力提升导游服务质量,促进我区旅游业健康、持续、快速发展,为我区海上花园建设贡献力量。
据悉,2017年10月7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,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,其中对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,本次修改内容变化主要有二:一是将原第四条中“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,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,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,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”中的“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”改为“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”,方便了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领导游证,同时也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七条内容保持了一致;二是取消了临时导游证,强化了对导游的规范化管理。
(通讯员 盛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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